根据国办发[201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调整,仅对基本工资的标准进行调整,不涉及工资套改、工资支付渠道的改变等。
二、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后,参照江苏省苏人社发[2015]206号文,执行调标预发政策,预发标准参见附件;职工2014年10月-2015年7月的调标预发已于2015年7月发放完毕,2015年8月-12月期间的调标预发将随2016年1月工资补发。
三、基本工资调标后的增资部分,减去预发标准作为职工个人养老预留资金,待江苏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执行时,重新核算职工个人养老缴费,多退少补,逐步冲销(新基本工资标准已发至各单位)。
四、2015年聘岗人员按新聘岗位核算调标预发标准及养老预留资金,考虑到合理避税的因素,新聘人员的补发工资、津补贴同年终业绩津贴合并发放,按年终一次性奖金扣发个税。
五、2015年低聘人员的津补贴多发部分,计划2016年上半年按情况分6次扣回。
六、基本工资调整后退休的职工,基本退休费按政策仍按旧标准核算退休费。
七、基本工资调整后的标准,劳资科在本周内将陆续发至各单位核对,请各单位于1月22日之前将核对情况反馈至劳资科,劳资科研究确认后集中调整。
人事处
2016年1月11日
附件-调资预发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