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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考勤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9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教职工工作行为,增强教职工岗位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考勤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校教职工一律实行日常考勤制度,考勤是年度考核、奖惩升降、职务评聘、工资和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考勤内容包括对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

二、各单位设兼职考勤员一名,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考勤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审核,并按规定在下月工资及津补贴中进行扣发。考勤记录各单位留存,以备学校抽查。

三、考勤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假、旷工等,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

四、因事、因病不能到岗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确需续假的,要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假满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按时回岗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请假审批权限。事假4天、病假9天以内的,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事假5天、病假10天以上的,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其他请假时间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的,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规定时间的,按事假权限审批。

六、请假天数计算。事假、婚丧假、产假计算含公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病假计算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七、请销假审批单上报。当月累计事假4天、病假9天以内的,请销假审批单由单位留存;其余请假的须上报《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请(续)假审批单》(附件2)及相关材料至人事处,假满销假时由单位向人事处出具《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销假证明》(附件3)。

八、各单位领导应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加强对本单位考勤工作的管理,及时查处本单位教职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各单位考勤员须坚持原则,认真做好日常考勤工作。

九、学校在上班时间内,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

中国矿业大学人事处

2017年9月25日

附件1:考勤情况汇总表.xlsx

附件2: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请(续)假审批单.docx

附件3: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销假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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