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是实验室的立足之本。为了加强学风建设,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成员(包括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治学严谨,爱岗敬业。
第三条实验室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工作。凡以实验室名义发出的试验报告、数据和成果,必须有明确的审查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导师必须以身作则,并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风建设及科学道德建设负责。
第五条对违反科学道德的实验室成员实验室将予以重罚;对情节严重的或给实验室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将从实验室除名。
第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