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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室内安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2 阅读次数:

各工作室、实验室及办公室: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室内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1、各工作室、实验室及办公室房间内,除使用空调取暖外,严禁使用其它任何电器取暖;

2、各工作室、实验室及办公室房间内,除使用饮水机外,严禁使用热得快等超过800W的大功率电器;

3、除实验室房间外,严禁放置高压气体、有害气体、易泄露气体及化学药品。实验室房间放置的相关气体和化学药品,需专人(即分管房间的实验师)保管,并且严格登记(入室时间、品名、数量及使用日志),以备检查。相关室内责任人员对物品的安全负责;

4、各工作室、实验室及办公室应随手关(锁)门,对陌生人员要加强警惕,及时询问,防止财物被窃。

5、各工作室、实验室及办公室房间内,使用充电宝给手机充电时,必须有人在场。如果人员离开,必须立即拔掉充电宝电源。

各工作室应确定一安全责任人,并于1224日到行政办公室B518签字确认。

会议室、院士工作室、行政办公室、教工之家等房间的安全责任人为行政办公室主任。

实验仪器房间或大厅的安全责任人为分管房间的实验师。

相关房间如发生安全事故,由相关安全责任人负责,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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