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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0-05-11 阅读次数: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例

第一条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例,以确保本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开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独立的科研和教学单位,为独立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重点实验室主要从事煤炭资源与勘查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是中国矿业大学学科建设的重点,中国矿业大学将其列为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重点实验室在学校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进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1)重点实验室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教职工考核、职称评定、工资与福利等人事工作归口人事处。在职称评定工作中,重点实验室组织上报材料,提交学校的相应学科组进行评审。

(2)重点实验室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科研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处,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3)重点实验室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申请、管理、结题、鉴定、成果申报等工作归口学校的科研处。

(4)重点实验室承担煤炭资源与勘查评价方向的硕士生、博士生的部分培养任务。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教学、学位等工作,由所在学科的学院负责。待条件成熟后,重点实验室在研究生培养方面计划单列。

(5)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由重点实验室和所在学院共同建设。

(6)重点实验室成立党总支部和部门工会,隶属学校党委和学校工会。

第三条为了更好发挥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重点实验室在煤炭资源与勘查领域的重要的科研和教学作用,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小组,负责协调重点实验室和各学院、各处室的关系。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学家中选聘组成,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负责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制定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审批开放基金申请,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在享受中国矿业大学特聘教授待遇的基础上,再享受学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二级岗津贴(4万元/年)。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和实验室日常工作会议,制定政策以稳定实验室的固定技术队伍及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努力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来本实验室工作,充实本实验室的研究队伍。

第六条实验室实行岗位聘任制。应聘人员应写出书面申请,由重点实验室主任会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验室协调小组根据实验室的岗位情况进行聘任,签订聘任合同,一般聘期为3年。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设主任助理1人,3名兼职副主任。主任助理和副主任待遇为3.5万元/年。实验室设学术秘书、行政秘书和技术秘书3人。各分室固定人员中设1~2名学术带头人,享受学校的二级岗待遇,其他人员在参照院系岗位聘任的基础上,上浮半级或一级。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由学校发放。

第八条实验室主任按照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及审定的研究课题负责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落实科研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实验室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技术管理,保证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维护;组织日常的学术交流和学术刊物的出版;检查各课题的季度小结、年终总结和已完成课题的总结工作。实验室主任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在任期内努力把实验室建成国家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九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以客座研究人员的身份来实验室工作。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资助在煤炭资源与勘查评价领域涉及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凡欲来实验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和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国内外科研人员可以按照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指南》办理基金申请和来本实验室工作的具体手续。

第十条实验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和学术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兼职教授或学术顾问,互派研究人员进行合作研究,联合培养人才。实验室欢迎国内外科学家来做研究工作,并鼓励正在完成硕士、博士论文和已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相当水平的青年科学工作者来室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统计年报》要求的项目进行信息管理,建立统计报盘制度,配置专人负责统计。统计结果定期公布,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统计结果。实验室以简报和年报形式向外界报告研究成果、反映学术动向、交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经验,以促进实验室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实验室内部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与分块相结合、各有侧重、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全面开放”管理模式,即实验室、分室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研究生管理实行导师责任制。在实验室总的管理原则指导下,各分室根据其内部的实际需要,制订具体的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其中第一分室“煤炭资源勘查评价与资源特性”、第二分室“煤炭开采地质保障理论与技术”和信息中信实行集中管理,第三分室“煤炭开采中地应力场变异规律与岩层控制理论”、第四分室“环境协调的绿色开采理论与技术、第五分室“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的关键理论与技术”实行分块管理。各分室负责人对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各分室的建设规划服从整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努力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每个教授或博士生导师配备25m2的办公室,办公室中配备程控电话、计算机和办公家具;重点实验室鼓励研究生从事创新性的研究工作,为研究生配备2个研究生工作室,面积为100 m2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专职人员以及五个分室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或论文发表时,需将重点实验室署名为第一单位,中文名称为“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Coal Resources and Safe Mining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设立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主任基金每年为100万元,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主任基金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拨给实验室100万元的仪器运行经费,用于仪器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学校每年拨给实验室80万元作为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费用。在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实验室的仪器运行经费和日常管理费用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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