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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8 阅读次数:

各单位: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16年3月30日起实施。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条例规定,对生育假予以说明:

1、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假仍按原规定执行。

2、根据条例,国家法定休息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不计入产假;按照学校原规定,暂定学生放寒暑假期间可以顺延,不计入产假。

3、其他生育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生育假自离岗之日起计算,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回岗工作,并办理销假手续。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相关职工。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doc

人事处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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