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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和管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6 阅读次数:

各学院(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公安部门规定:

一、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持有单位出具的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的说明,个人不得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二、在购买制爆危险化学品后5日内,应当将所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江苏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

三、严禁出借、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以上规定已开始执行,即日起任何单位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规定录入《江苏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由公安部门指定软件公司开发维护,由于该系统不支持多用户管理,需要相关二级单位自行办理。相关事宜请联系保卫处,联系人:孙志强,联系电话:83590103。

特别提醒:因销售方也要录入信息系统,公安部门通过系统即可发现购买方是否录入,信息与销售方是否一致,并将追究出现问题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请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高度重视,不要触碰公安部门关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的红线。

保卫处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销售安全监督管理治安防范责任状.doc

附件2: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doc

附件3: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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