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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科研平台论文标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7 阅读次数: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矿大科技字〔2014〕8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科研平台论文标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关于科研平台运行与建设、验收、评估管理规定要求,科研平台的科研人员(包括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在发表论文时必须标注所属科研平台名称,否则在评估和验收时不予认定。目前,科技部、教育部组织的科研平台评估工作采取末位淘汰制,标注论文是评估支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鉴于上述规定,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科研平台论文标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加强宣传,提高科研人员在发表学术论文时标注所属科研平台名称的意识,切实落实论文标注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科研平台论文标注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

2014年12月24日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1月4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科研平台论文标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运行与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平台包括:依托我校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及我校与校外单位共建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科研平台研究人员、研究生以及开放基金项目承担人发表论文应标注所属科研平台,具体标注格式:中国矿业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第四条独立运行的国家级科研平台负责本平台论文标注工作的宣传和管理;依托学院建设的科研平台,由平台负责人配合学院做好论文标注工作的宣传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两个及以上省部级科研平台的学院,由各平台负责人配合学院做好人员边界的划分。

第六条在年度科研绩效考核中,标注科研平台的论文直接纳入所依托建设的单位进行统计,等同于单位绩效;对于独立运行的国家级平台设立的自主课题所产生的且已标注科研平台名称的论文,按照科研平台进行统计,绩效考核时计入所属科研平台,不重复统计。

第七条各科研平台和学院应切实落实论文标注工作,学校将根据各平台论文标注完成情况在科研管理绩效中给予奖励。

第八条各科研平台及平台依托建设学院可自行制定论文标注二次奖励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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