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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02 阅读次数:

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用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设立的宗旨:一是对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进行补助,鼓励校内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二是通过资助有研究价值且实验测试费不足的项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第三条开放共享基金来源: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学校专项拨款等。

第四条分配原则:每年开放基金总额的60%对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进行补助,40%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测试项目进行补助。

第五条单价4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实行对外开放使用,并纳入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系统,实行使用效益考核管理制度,同时列入开放基金资助体系,并上网公布。

第六条财务资产部设备与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放基金项目的申请、论证、评审以及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对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拥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学院、直属研究机构等单位,应鼓励、推动和督促机组人员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提高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八条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人工费、材料费或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经学校收费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财务资产部设备与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并上网公布。

第九条仪器设备开放收益的使用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经济管理办法》(中矿大办字[2010]41号)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开放收益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配件、耗材、药品、水电费、更新改造、新功能开发以及机组人员的劳务费等。其中机组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开放测试总收入的20%。

第十条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对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补助每半年核算一次,各单位在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将仪器设备开放使用记录(包括每次测试费用)等汇总到财务资产部设备与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资产部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将开放共享补助转入开放单位。

第三章 资助使用大型仪器设备项目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凡承担我校教学、科研项目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开放基金。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通过导师提出申请。其申请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对外开放的(可上网查询)。本学科人员不得申请本学科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测试基金,鼓励跨学科申请。

第十二条资助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测试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项目最高申请额度为1万元。

第十三条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申请人在项目完成后应向财务资产部设备与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开放基金使用总结报告。设备与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全校仪器设备开放完成情况,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当年基金使用、效益报告。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条对于使用开放基金进行测试取得科研成果,在刊物发表时应标注“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资助”。利用开放基金资助,在国际SCI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师,在以后申请开放基金时优先考虑;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开放基金的机组和申请人员,将停止下一年申请开放基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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