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制度 > 实验室规章制度 > 正文

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3-04-12 阅读次数:

财 务 管 理 补 充 规 定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均为国家专项经费。根据“三重一大”要求,防范风险,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在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法)的基础上,同时执行本补充规定。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四、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五、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及比例。

1.自主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及比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计比例为40%;差旅费,比例为2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会议费,比例为30%;劳务费,比例为5%(用于支付研究生科研津贴等)。

2.开放基金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实验材料费、测试费、加工,比例为50%;差旅费,比例为20%;会议费、版面费、复印打印费、资料费,比例为30%。

3.仪器设备专项经费只能使用于购置或研制申报书所列相关仪器设备(试验系统)。

六、其他规定。

1.开具的发票必须真实、可靠、有效,且发票中的项目明细必须符合发票开具单位的经营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出,相应的责任由课题负责人承担,并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性质处理。

2.自主课题、开放基金中需购置的材料或小型测试仪器,明细数目较多的需有售出单位盖章的所购材料或小型测试仪器的明细一览表(原件),发票总额一万元(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需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小额采购申请表”并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购置程序、签订购买合同并在合同中加盖学校政府采购办的有关专用印章方可报销。

报账时,课题负责人必须在“中国矿业大学低值易耗物资验收单”、“中国矿业大学旅差费报销单”等报销凭据中的“单位主管”栏签字,然后到实验室办公室登记、核对,否则实验室不予签字报账。

3.劳务费的支付单中必须含有劳务费收取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其本人签字,需纳税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扣除相关税金。

4.仪器设备专项严格学校财务资产部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购置。根据学校的要求,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招标工作,9月底前完成发票的报账手续。

5.版面费的报账需附发表论文的期刊封面、目录及文章的第一页,且作者单位必须标有“中国矿业大学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同时标有“中国矿业大学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12KF01)”或“12KF01,Funded by the Open Projects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oal Resources and Safe Mining,CUMT”;或“中国矿业大学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资助项目(SKLCRSM12X**)”,或“Supported by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oal Resources and Safe Mining, CUMT (SKLCRSM12X**)”等字样(注:字样中的数字“12”代表2012年立项项目,类推)。

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补充规定中未涉及的或与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3年4月1日

上一篇: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的规定

下一篇: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关闭